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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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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001182號林聰敏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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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少112審易字第1182號
主  旨:茲將應送達被告林聰敏之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

                 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易字第1182號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林聰敏住

       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8     日

書記官:林鼎嵐

股別:少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審易字第11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聰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6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聰敏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玖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發布日期:113-03-04
  • 更新日期:113-03-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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