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2401號張哲豪之執行命令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辰字第19240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哲豪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2401號債權人陳舒瑜與債務人張哲豪間給付家庭生活費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錄:
  ㈠執行命令函(主旨):准許債權人陳舒瑜向第三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直分公司收取新台幣(下同)21,172元(已扣除手續費250元)之存款債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辰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3-04
  • 更新日期:113-03-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