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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訴字第000011號董文華之傳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少113審交訴字第11號
主 旨:茲將應送達被告董文華之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
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審交訴字第11號公共危險案件,應受送達人董文
華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本件定於113年4月22日下午2時14分於本院二樓第5法庭行準備程序,請應受送達人遵期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林鼎嵐
股別:少股
- 發布日期:113-03-04
- 更新日期:113-03-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