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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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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000220號HONG LAM JACKY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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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甲113審簡字第220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HONG LAM JACKY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審簡字第220號HONG LAM JACKY傷害案件,應受送達人HONG LAM JACKY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意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3年度審簡字第2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HONG LAM JACKY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3128號),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113年度審易字第214號),經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HONG LAM JACKY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賴鵬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 發布日期:113-03-03
  • 更新日期:113-03-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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