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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000220號HONG LAM JACKY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甲113審簡字第220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HONG LAM JACKY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審簡字第220號HONG LAM JACKY傷害案件,應受送達人HONG LAM JACKY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意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3年度審簡字第2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HONG LAM JACKY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3128號),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113年度審易字第214號),經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HONG LAM JACKY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賴鵬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 發布日期:113-03-03
- 更新日期:113-03-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