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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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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5573號林福貴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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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天字第11557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債務人林福貴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5573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林福貴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天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執行命令
主旨:①終止債務人如說明二保單號碼...之保險契約,債務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②債務人林福貴對第三人之保險契約所生債權新台幣...元(含手續費250元),均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其餘保險契約請第三人依說明七辦理。
 

  • 發布日期:113-03-03
  • 更新日期:113-03-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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