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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000337號黃楷翔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速113簡字第337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黃楷翔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登載於司法院網站及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簡字第337號黃楷翔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應受送達人黃楷翔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 日
判決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楷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05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楷翔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瑞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 發布日期:113-03-02
- 更新日期:113-03-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