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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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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002476號黃晉佑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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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壬112審訴字第247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黃晉佑(兼具保人)裁定1件公示送達,
          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訴字第2476號黃晉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
         應受送達人黃晉佑(兼具保人)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
          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劉麗英
股  別:壬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審訴字第24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黃晉佑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晉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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