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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002476號黃晉佑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壬112審訴字第247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黃晉佑(兼具保人)裁定1件公示送達,
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訴字第2476號黃晉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
應受送達人黃晉佑(兼具保人)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
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劉麗英
股 別:壬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審訴字第24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黃晉佑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晉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