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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072號翁淑珍之翁淑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誠113年度訴字第7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翁淑珍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7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翁淑珍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顏莉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2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2、36號15、17
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吳振男
住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399號9樓
訴訟代理人 彭若鈞律師
被 告 翁淑珍 住高雄市左營區左營大路162巷13號
居高雄市苓雅區自強三路5號25樓之16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伍萬柒仟柒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拾柒萬捌仟伍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貳
拾參萬零伍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誠股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