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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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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072號翁淑珍之翁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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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誠113年度訴字第7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翁淑珍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7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翁淑珍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顏莉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2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2、36號15、17
            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吳振男  
           住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399號9樓
訴訟代理人 彭若鈞律師
被   告 翁淑珍  住高雄市左營區左營大路162巷13號
           居高雄市苓雅區自強三路5號25樓之16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伍萬柒仟柒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拾柒萬捌仟伍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貳
拾參萬零伍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誠股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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