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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0959號被告果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淑惠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金112年度重訴字第95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果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淑惠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95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果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淑惠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朱俶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重訴字第95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30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蘇筱琪
邱芊柔 住同上
被 告 果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淑惠
被 告 陳雅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7,656,407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