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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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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085號翁瑞隆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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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誠113年度訴字第8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翁瑞隆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85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
      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翁瑞隆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顏莉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8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姳涵  住
            魏兆廷    住同上
            江宜芳    住同上
被   告 翁瑞隆  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
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肆仟陸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參萬零陸佰柒拾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誠股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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