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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1449號被告洪筱萱(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李淑娟(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李淑娟 (即洪國順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喜112年度北簡字第1144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洪筱萱(即洪國順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李淑娟(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李淑娟
(即洪國順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1449號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洪福仁(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筱萱(
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李淑娟(即洪國順之繼承人)
、洪福海(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福祥(即洪國順
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
由書記官保管,旨揭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
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徐宏華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1449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洪福仁(即洪國順之繼承人)
被 告 洪福海(即洪國順之繼承人)
被 告 洪福祥(即洪國順之繼承人)
被 告 洪筱萱(民國97年3月21日生)
(即洪國順之繼承人)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淑娟(即洪國順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國順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
幣貳拾壹萬捌仟陸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壹佰
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
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洪
國順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洪國順之遺產範圍內以
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陸佰柒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320元
合 計 2,320元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