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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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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3574號柏俊杰(PORTA  JASON  MATTHEW)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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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木112年度北簡字第1357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柏俊杰(PORTA  JASON  MATTHE
          W)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3574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柏俊杰(PORTA  JASON  MATTHE
          W)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
          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
          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蔡凱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357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吳俊鴻  
訴訟代理人 張秀珍  
被   告 柏俊杰(PORTA  JASON  MATTHEW)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
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2,196元,及其中新臺幣106,907元自民
國112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22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2,19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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