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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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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000044號被告許良溢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112年8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112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112年12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各1件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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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金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4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良溢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112年8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112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112年12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各1件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4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112年8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112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112年12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各1件之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許良溢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7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朱俶伶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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