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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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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0189號郭慶輝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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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庚113年度北小字第18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郭慶輝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189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與被告郭慶輝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
          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
          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18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張嘉芸  
      陳朝榮  
被   告 郭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678元,及自民國98年4月29日起至民
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678元預供擔保後,得免
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
    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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