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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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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0914號楓任美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宜芝、林光雄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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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庚113年度北簡字第91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楓任美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
          宜芝、林光雄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914號原告八方雲集國際股份有
          限公司與被告楓任美食有限公司、林光雄間給付貨款
          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
          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914號
原      告  八方雲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欣怡  
訴訟代理人  蔡文偉  
被      告  楓任美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芝   
被      告  林光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參仟肆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
一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裁判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參仟肆佰陸拾捌元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110元
合        計             1,110元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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