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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0914號楓任美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宜芝、林光雄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庚113年度北簡字第91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楓任美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
宜芝、林光雄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914號原告八方雲集國際股份有
限公司與被告楓任美食有限公司、林光雄間給付貨款
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
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914號
原 告 八方雲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欣怡
訴訟代理人 蔡文偉
被 告 楓任美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芝
被 告 林光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參仟肆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
一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裁判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參仟肆佰陸拾捌元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110元
合 計 1,110元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