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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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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聲字第000280號勤璽石材工程有限公司(原勤瑤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倪鴻貴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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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昌112年度北簡聲字第28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勤璽石材工程有限公司(原勤瑤
          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倪鴻貴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聲字第280號原告陳文雄與被告勤璽
          石材工程有限公司(原勤瑤國際有限公司)間確定訴訟
          費用額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
          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炫綺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聲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陳文雄  
相  對  人  勤璽石材工程有限公司(原勤瑤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鴻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肆拾捌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萬5,948元 由聲請人預繳,相對人負擔。 第一審複製電子卷證費 100元 由相對人預繳,相對人負擔。 第二審裁判費 3萬8,922元 由相對人預繳,相對人負擔。 合        計 6萬4,970元  說明: 前開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就相對人已預納部分不予計入,故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應為2萬5,948元。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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