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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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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699號葉瀚芸即台北市私立葉鴻文文理短期補習班之起訴狀繕本、歷次書狀繕本、歷次庭期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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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風112年度訴字第369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葉瀚芸即台北市私立葉鴻文文理短期補習班
      之起訴狀繕本、歷次書狀繕本、歷次庭期筆錄影本及言詞
      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699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
      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歷次書狀繕本、歷次庭期筆錄影本
      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上午10時整,
      在本院第2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蔡庭復
股       別:風股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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