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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218號林芳鈴(即林王寶連之繼承人),林譽芝(即林來春之繼承人),顏志洵(即林來春之繼承人),顏純芬(即林來春之繼承人),顏純絹(即林來春之繼承人)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行111年度訴字第221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芳鈴(即林王寶連之繼承人)、追加被告
顏純絹(即林來春之繼承人)、追加被告顏純芬(即林來
春之繼承人)、追加被告顏志洵(即林來春之繼承人)、
追加被告林譽芝(即林來春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2218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
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芳鈴(即
林王寶連之繼承人)、追加被告顏純絹(即林來春之繼承
人)、追加被告顏純芬(即林來春之繼承人)、追加被告
顏志洵(即林來春之繼承人)、追加被告林譽芝(即林來
春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218號
原 告 林吳碧雲
訴訟代理人 林秀玉
竇韋岳律師
被 告 林建成(即林王寶連之繼承人)
林芳菁(即林王寶連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陳文麗
林人孝
被 告 林芳鈴(即林王寶連之繼承人)
林芳如(即林王寶連之繼承人)
追加被告 顏志雄(即林來春之繼承人)
顏森桐(即林來春之繼承人)
顏純絹(即林來春之繼承人)
顏純芬(即林來春之繼承人)
顏志洵(即林來春之繼承人)
顏志耀(即林來春之繼承人)
林泰宏(即林來春之繼承人)
林葳羚(即林來春之繼承人)
林泰均(即林來春之繼承人)
林秀玉(即林來春之繼承人)
林譽芝(即林來春之繼承人)
林家絨(即林來春之繼承人)
林秀容(即林來春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靜
股 別:行股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