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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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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218號林芳鈴(即林王寶連之繼承人),林譽芝(即林來春之繼承人),顏志洵(即林來春之繼承人),顏純芬(即林來春之繼承人),顏純絹(即林來春之繼承人)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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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行111年度訴字第221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芳鈴(即林王寶連之繼承人)、追加被告
      顏純絹(即林來春之繼承人)、追加被告顏純芬(即林來
      春之繼承人)、追加被告顏志洵(即林來春之繼承人)、
      追加被告林譽芝(即林來春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2218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
      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芳鈴(即
      林王寶連之繼承人)、追加被告顏純絹(即林來春之繼承
      人)、追加被告顏純芬(即林來春之繼承人)、追加被告
      顏志洵(即林來春之繼承人)、追加被告林譽芝(即林來
      春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218號
原   告 林吳碧雲 
訴訟代理人 林秀玉  
      竇韋岳律師
被   告 林建成(即林王寶連之繼承人)
            林芳菁(即林王寶連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陳文麗 
      林人孝    
被   告 林芳鈴(即林王寶連之繼承人)
      林芳如(即林王寶連之繼承人)
追加被告  顏志雄(即林來春之繼承人)
      顏森桐(即林來春之繼承人)
      顏純絹(即林來春之繼承人)
      顏純芬(即林來春之繼承人)
      顏志洵(即林來春之繼承人)
      顏志耀(即林來春之繼承人)
      林泰宏(即林來春之繼承人)
      林葳羚(即林來春之繼承人)
      林泰均(即林來春之繼承人)
      林秀玉(即林來春之繼承人)
      林譽芝(即林來春之繼承人)
      林家絨(即林來春之繼承人)
      林秀容(即林來春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靜
股       別:行股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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