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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消簡字第2號林曉藍之撤回函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丙113年度北消簡字第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曉藍之撤回函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3年度北消簡字第2號原告蔡佳穎與被告林曉藍
、李惠美即國賓鹹粥店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撤
回函,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
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蘇冠璇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