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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23613號鍾重義之執行命令、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丑字第2361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鍾重義之執行命令、函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3613號債權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鍾重義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1:禁止債務人鍾重義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之保險契約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節本2:檢送第三人*聲明異議狀影本,請債權人、債務人鍾重義分別依說明二至五事項辦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丑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