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0014號潘淑玲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樂113聲字第14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潘淑玲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聲字第14號潘淑玲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應受送達人潘淑玲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林科達

股    別: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3 年度聲字第 14 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淑玲

具保人  李伊婷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伊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科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