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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0014號潘淑玲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樂113聲字第14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潘淑玲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聲字第14號潘淑玲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應受送達人潘淑玲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林科達
股 別: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3 年度聲字第 14 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淑玲
具保人 李伊婷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伊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科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