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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001號李東洋之補正通知、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亮113年度訴字第1001號
主旨:公示送達李東洋之補正通知、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
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001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補正通知、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上午9時32分
,在本院第23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李云馨
股 別:亮股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