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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000005號太乙消防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劉其昌、彭薇格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平113年度重訴字第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太乙消防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劉其昌
、彭薇格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重訴字第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准許公示
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太乙消防實
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劉其昌、被告彭薇格得隨時來院
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許珮宜
被 告 太乙消防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其昌
被 告 彭薇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陸拾肆萬捌仟參佰柒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書 記 官 陳玉鈴
股 別:平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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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年度重訴字第5號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