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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聲字第000051號李健輝之刑事裁定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誠112審聲字第51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李健輝裁定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聲字第51號李健輝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應受送達人李健輝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楊盈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112年度審聲字第51號
聲 請 人 黃展英
傅明宗
共 同
代 理 人 沈川閔律師
被 告 李健輝
上列聲請人等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2117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莊書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