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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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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聲字第000051號李健輝之刑事裁定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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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誠112審聲字第51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李健輝裁定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聲字第51號李健輝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應受送達人李健輝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楊盈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112年度審聲字第51號

聲 請 人  黃展英 

                傅明宗 

共      同 

代  理  人  沈川閔律師

被   告 李健輝 

上列聲請人等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2117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莊書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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