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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0248號林欣儒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13年度北小字第24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欣儒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248號原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
限公司與被告林欣儒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應送
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
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248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送達代收人 黃中勇
訴訟代理人 陳建育
被 告 林欣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
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伍仟伍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
貳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