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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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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6號陳靜鵬(原名:陳思錦)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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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平113年度訴字第5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靜鵬(原名:陳思錦)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56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靜鵬(原
    名:陳思錦)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林郁傑  
訴訟代理人 彭若鈞律師
被   告 陳靜鵬(原名陳思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貳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書 記 官 陳玉鈴

股   別:平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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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年度訴字第56號附表doc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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