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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6號陳靜鵬(原名:陳思錦)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平113年度訴字第5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靜鵬(原名:陳思錦)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56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靜鵬(原
名:陳思錦)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林郁傑
訴訟代理人 彭若鈞律師
被 告 陳靜鵬(原名陳思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貳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書 記 官 陳玉鈴
股 別:平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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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年度訴字第56號附表doc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