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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0473號贏力裝潢工程有限公司、潘彥銘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13年度北簡字第47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贏力裝潢工程有限公司兼法
定代理人潘彥銘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473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贏力裝潢工程有限公司、潘彥銘間
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
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47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黃瀚儀
被 告 贏力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潘彥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陸仟參佰貳拾玖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於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740元
合 計 4,740元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