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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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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0187號昇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文舜、蔡政佑、鄭承峰(原名鄭錦榮)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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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丁113年度北簡字第18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昇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
          代理人林文舜、蔡政佑、鄭承峰(原名鄭錦榮)之判決
          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87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
          區分署與被告昇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
          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
          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187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劉思妤律師
被   告 昇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舜  
      蔡政佑  
      鄭承峰(原名鄭錦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參萬捌仟玖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拾伍萬參仟零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參萬捌仟玖佰壹拾陸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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