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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0187號昇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文舜、蔡政佑、鄭承峰(原名鄭錦榮)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丁113年度北簡字第18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昇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
代理人林文舜、蔡政佑、鄭承峰(原名鄭錦榮)之判決
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87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
區分署與被告昇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
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
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187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劉思妤律師
被 告 昇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舜
蔡政佑
鄭承峰(原名鄭錦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參萬捌仟玖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拾伍萬參仟零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參萬捌仟玖佰壹拾陸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