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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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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3477號洪大維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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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丁112年度北簡字第1347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洪大維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3477號原告倪暢唯與被告洪大
          維間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3477號
原   告 倪暢唯  
訴訟代理人 姜鈞律師 
           柯飄嵐律師
被   告 洪大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捌仟玖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萬捌仟玖佰玖拾陸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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