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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0231號閔小華之裁定、開庭通知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澤112年度重訴字第23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閔小華之113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再開辯論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231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113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再開辯論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14時5分,在本院第29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檢附裁定節本一件。
書 記 官 陳香伶
股 別:澤股
附 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31號
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林文祥
訴訟代理人 胡庭瑋
温貴龍
賴建成
被 告 閔小華
吳春華
徐建
劉西英
冉書榮
王廣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15日下午2時05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