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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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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002117號李健輝之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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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誠112審簡字第2117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李健輝刑事簡易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簡字第2117號李健輝詐欺等案件,應受送達人李健輝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刑事簡易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楊盈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節本)  112年度審簡字第21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健輝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2413號),嗣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112年度審訴字第2016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適用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健輝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如附表所示內容支付損害賠償。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莊書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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