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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158號相對人李柏輝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溫113年度司聲字第158號
主旨:國內公示送達相對人李柏輝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聲字第158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李柏輝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信宏
股 別: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許立錡
相 對 人 澤宇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棠欽
相 對 人 李柏輝
詹凱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捌仟捌佰壹拾捌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