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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0156號盧奕銓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13年度北簡字第15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盧奕銓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5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盧奕銓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15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盈盈
被 告 盧奕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2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伍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伍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
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於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220元
合 計 1,220元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