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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280號郭桓銜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澤113年度訴字第28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郭桓銜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8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郭桓銜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檢附判決節本一件。
。
書 記 官 陳香伶
股 別:澤股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80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吳金城
曾郁軒
被 告 郭桓銜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陸仟陸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零捌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九二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陸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