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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999號陳杜銘之開庭通知書、起訴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仁113年度訴字第99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杜銘之原告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999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下午2時29分,
在本院第22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翁嘉偉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