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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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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5471號劉彥良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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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丁字第19547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彥良113年3月1日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5471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高而樂健康事業有限公司、朱俊樺即朱文立、彭楷晴即彭素紅、劉彥良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債務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丁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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