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自字第000312號何禾芊之裁定、處分書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書112聲自字第31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何禾芊裁定及更正處分書各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自字第312號何禾芊等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案件,應受送達人何禾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及更正處分書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股別:書
書記官:洪婉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自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何禾芊 
被   告 林玉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趙德韻
                                法    官 林記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書記官處分書
發文字號:112年度聲自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何禾芊 
被   告 林玉英 
上列112年度聲自字第312號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案件,本院對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製作之裁定正本更正如下:
裁定正本第二頁倒數第四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更正為「本裁定不得抗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