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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35669號蕭超峰之執行命令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蕭超峰之執行命令4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5669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蕭超峰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寅股書記官
節本
主旨:除說明四情形外,禁止債務人蕭超峰於附表債權金額範圍內,收取如說明三扣押金額部分之薪資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秉泓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主旨:禁止債務人②蕭超峰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北門郵局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主旨:除說明四情形外,禁止債務人蕭超峰於附表債權金額範圍內,收取如說明三扣押金額部分之薪資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鎂德鉄有限公司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主旨:禁止債務人蕭超峰在說明二所示範圍內收取對說明二所示第三人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