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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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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177號李俊毅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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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星112年度訴字第517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俊毅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17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俊毅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祐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17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被   告 李俊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859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26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
告如以新臺幣78萬803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附表:(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
編號 項目 本金 利息 1 系爭109年貸款契約之借款 59萬4889元 自112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41%計算。 2 系爭111年貸款契約之借款 19萬3142元 自112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35%計算。  合計 78萬8031元 (略) 
 

  • 發布日期:113-02-29
  • 更新日期:113-0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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