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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177號李俊毅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星112年度訴字第517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俊毅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17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俊毅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祐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17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被 告 李俊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859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26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
告如以新臺幣78萬803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附表:(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
編號 項目 本金 利息 1 系爭109年貸款契約之借款 59萬4889元 自112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41%計算。 2 系爭111年貸款契約之借款 19萬3142元 自112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35%計算。 合計 78萬8031元 (略)
- 發布日期:113-02-29
- 更新日期:113-0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