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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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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287號姚啟鴻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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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星112年度訴字第528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姚啟鴻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28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姚啟鴻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祐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287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訴訟代理人 羅漢璇  
被   告 姚啟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782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附表:(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71萬3761元 自101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22%計算。 自101年3月28日起至同年9月27日止,按年息0.622%;自同年9月28日起至同年12月27日止,按年息1.244%。 

 

  • 發布日期:113-02-29
  • 更新日期:113-0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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