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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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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348號陳怡霖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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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星112年度訴字第534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怡霖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34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怡霖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祐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348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崇恩  
           指定送達:南港郵政第2522號信箱
訴訟代理人 王韻婷  指定送達:同上
被   告 陳怡霖  住桃園市平鎮區德育路242號
                      (桃園市平鎮區戶政事務所)
           居桃園市平鎮區金陵路7段187巷20弄1
            衖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附表:(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
本金 利息 96萬7630元 自98年3月2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 發布日期:113-02-29
  • 更新日期:113-0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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