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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5118號張哲睿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木112年度北小字第511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哲睿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5118號原告張惠雯與被告張哲
睿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蔡凱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5118號
原 告 張惠雯
被 告 張哲睿
送達代收人 李丞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4月1日下午3時5分在本
院第2法庭進行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中正區
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3-02-29
- 更新日期:113-0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