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3729號趙晟宏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木112年度北簡字第1372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趙晟宏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3729號原告國立臺灣大學與被
告趙晟宏間遷讓房屋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
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蔡凱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3729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章
訴訟代理人 陳琬渝律師
陳展穎律師
被 告 趙晟宏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大安區OOO路O段O號(即臺北市大安區O
O路O小段0000建號)O棟0樓樓梯儲藏室騰空返還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6,162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112年1月17日起至遷讓返還第1項儲藏室之日止,
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1,704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3,223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86,162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按月以新臺幣1,704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附表:(房屋課稅現值48,357,600元、課稅面積12316.7平方公
尺、被告占用面積4.2平方公尺,元以下四捨五入)
- 發布日期:113-02-29
- 更新日期:113-0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