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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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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3729號趙晟宏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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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木112年度北簡字第1372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趙晟宏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3729號原告國立臺灣大學與被
          告趙晟宏間遷讓房屋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
          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蔡凱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3729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章  
訴訟代理人 陳琬渝律師
      陳展穎律師
被   告 趙晟宏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大安區OOO路O段O號(即臺北市大安區O
O路O小段0000建號)O棟0樓樓梯儲藏室騰空返還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6,162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112年1月17日起至遷讓返還第1項儲藏室之日止,
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1,704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3,223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86,162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按月以新臺幣1,704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附表:(房屋課稅現值48,357,600元、課稅面積12316.7平方公
      尺、被告占用面積4.2平方公尺,元以下四捨五入)  
       
   
   

  • 發布日期:113-02-29
  • 更新日期:113-0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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