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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000025號林讚生之開庭通知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讚生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5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林讚生得於庭期前本院辦公時間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三法庭(法院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 發布日期:113-02-29
- 更新日期:113-0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