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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000017號羅鴻基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丙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7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羅鴻基裁定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7號羅鴻基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案件,應受送達人被告羅鴻基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方惠貞 住詳卷
被 告 羅鴻基 住詳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160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劭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 發布日期:113-02-29
- 更新日期:113-0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