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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4807號晁德發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庚112年度北小字第480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晁德發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4807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葉素珍、晁德發間損害賠償事件,應
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
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480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蓓琳
被 告 葉素珍
晁德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參拾柒元,及被告葉素
珍部分自民國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暨被告晁
德發部分自民國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參拾柒元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0元 免徵裁判費
合 計 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發布日期:113-02-29
- 更新日期:113-0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