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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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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4807號晁德發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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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庚112年度北小字第480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晁德發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4807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葉素珍、晁德發間損害賠償事件,應
          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
          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480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蓓琳 
被   告 葉素珍 
           晁德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參拾柒元,及被告葉素
珍部分自民國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暨被告晁
德發部分自民國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參拾柒元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0元            免徵裁判費
合        計                   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發布日期:113-02-29
  • 更新日期:113-0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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