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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241號汪智揚之判決正本乙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月112年度訴字第524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汪智揚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24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汪智揚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政彬
股 別:月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24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曾仲鈺
被 告 汪智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玖拾捌萬貳仟玖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壹拾玖萬貳仟貳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玖拾玖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柒拾參萬零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民國;新臺幣/元)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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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息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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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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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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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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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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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4,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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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2年7月22日起至112年8月2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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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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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2年8月23日起至113年5月2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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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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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3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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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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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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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5,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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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2年7月28日起至112年8月2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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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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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2年8月29日起至113年5月2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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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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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3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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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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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2-29
- 更新日期:113-0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