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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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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241號汪智揚之判決正本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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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月112年度訴字第524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汪智揚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24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汪智揚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政彬
 
股       別:月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24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曾仲鈺  
被      告  汪智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玖拾捌萬貳仟玖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壹拾玖萬貳仟貳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玖拾玖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柒拾參萬零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民國;新臺幣/元)
編號
計息本金
利   息
期   間
週年利率
1
2,944,471
自112年7月22日起至112年8月22日止
2.7%
自112年8月23日起至113年5月22日止
3.24%
自113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2.7%
2
2,165,204
自112年7月28日起至112年8月28日止
2.58%
自112年8月29日起至113年5月28日止
3.096%
自113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58%
 
 
  • 發布日期:113-02-29
  • 更新日期:113-0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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