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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573號蕭勝隆即盛恩水產之判決正本乙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月112年度訴字第557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蕭勝隆即盛恩水產之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57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蕭勝隆即盛恩水產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政彬
股 別:月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57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許立錡
被 告 蕭勝隆即盛恩水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柒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伍萬壹仟柒佰柒拾元,及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民國;新臺幣/元)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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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欠
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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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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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 約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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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息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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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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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息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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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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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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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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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2年6月2日起至112年11月1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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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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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2年7月2日起至11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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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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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2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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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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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2年11月16日至113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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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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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13年1月2日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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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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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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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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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2年10月2日起至112年11月1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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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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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2年11月2日起至112年11月1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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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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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2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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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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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2年11月16日起至113年5月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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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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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13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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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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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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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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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2年6月2日起至112年11月1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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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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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2年7月2日至11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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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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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2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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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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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2年11月16日起至113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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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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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3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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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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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2-29
- 更新日期:113-0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