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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864號王輝東,闕譽秋,饒漢光之判決正本乙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月112年度訴字第286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闕譽秋、饒漢光、王輝東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864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闕譽秋、饒漢光、王輝東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政彬
股 別:月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864號
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林文祥
訴訟代理人 賴建成
徐敏誠
洪瑀
被 告 童蘭
陳玉蓮
闕譽秋
孟繁英
饒漢光
趙秀蘭
王輝東
曾若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各將如附表對應各編號所示門牌號碼之不動產編號房號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
被告曾若緹應將曾其戶籍以及其妹曾財仙、其弟曾陽龍、其弟周鑫安之戶籍全戶遷出。
訴訟費用由被告各依如附表所示比例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分別以如附表所示金額為各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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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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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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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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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供擔保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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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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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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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區○○段○○○○號AA170291、房號218、312、313(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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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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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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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陳玉蓮
|
臺北市○○區○○段○○○○號AA170291、房號401、405(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
16/100
|
72,000元
|
3
|
闕譽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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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區○○段○○○○號AA170291、房號112、119(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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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0
|
4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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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孟繁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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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區○○段○○○○號AA170291、房號218、219(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
9/100
|
3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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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饒漢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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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區○○段○○○○號AA170291、房號111(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
8/100
|
3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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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趙秀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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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區○○段○○○○號AA170291、房號301(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
8/100
|
3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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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王輝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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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區○○段○○○○號AA170291、房號203(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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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0
|
2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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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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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若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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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區○○段○○○○號AA170291、房號302(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以及房號306(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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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0
|
6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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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2-29
- 更新日期:113-0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