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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308號張永祥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新113年度訴字第30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永祥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308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永祥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立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0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吳昶毅
陳姵璇
被 告 張永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22,431元,及其中新臺幣203,818元自民國113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9,03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股 別:新股
- 發布日期:113-02-29
- 更新日期:113-0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